刘陆琴律师亲办案例
债务债权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刘陆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1
浏览量:19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某某。

再审申请人夏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夏某某申请再审称:翁某某向沈某某借款的款项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系翁某某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夏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申请人沈某某答辩称:涉案借款发生在夏某某与翁某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某不清楚翁某某借款用途;因此夏某某应与翁某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间有别产约定、或债权人与举债一方(夫或妻)约定所借之款是借款人个人债款的,另一方(夫或妻)可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中,首先,涉案借款发生在翁某某、夏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夏某某与翁某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济各自独立的约定;第三,夏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沈某某是将借款借给翁某某个人的,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系翁某某与夏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夏某某称翁某某借款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其所提供的证据仅证明翁某某具有赌博行为,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均用于翁某某赌博,对此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夏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夏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某某

审判员  王某某

审判员  沙 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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