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陆琴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刘陆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2
浏览量:131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杭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江苏xx(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某立即支付货款36859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85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起双方发生业务往来,其向张某某供应板材,三批送货金额共计76859元,张某某已经支付4万元,尚欠货款36859元至今未付。

张某某辩称,1、认可2019年6月30日、2019年8月30日两批送货,金额共计52586元,现尚欠12586元未付。2、板材存在质量问题。3、2019年9月16日送货24273元其没有收到,送货单也并非其本人签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起,杭某某和张某某发生业务往来,杭某某向张某某供应板材。2019年6月30日、2019年8月30日,杭某某向张某某供应两批板材,金额共计52586元,后张某某仅支付4万元,尚欠12586元至今未付。2020年3月19日,杭某某委托江苏xx(无锡)律师事务所向张某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张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前履行付款义务。

诉讼中,因张某某坚持2019年9月16日的送货没有收到,杭某某愿意对该部分货款24237元另行解决。故杭某某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张某某即支付货款12586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由送货单、欠条、律师函、物流查询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杭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口头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张某某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付款,应承担支付货款12586元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张某某提出板材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杭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某某货款12586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58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为57.5元(杭某某已预交),由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杭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莫 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汤某某

书 记 员  戈 某


以上内容由刘陆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陆琴律师咨询。
刘陆琴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9273好评数4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1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陆琴
  • 执业律所: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5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无锡
  • 地  址: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16楼